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2024-11-28 14:39: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充分发挥激励政策的正向引导作用,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着力解决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等问题,确保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现就部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其一:严格土石料处置程序。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土石料,应当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进行对外销售。凡涉及剩余土石料对外销售的,均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或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销售所得收益均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保障土石料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其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违法违规认定情形。由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①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立项程序,采挖土石料或其他矿产资源;②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批准范围(含平面和高程)采挖土石料;③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项目方占有;④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或项目方将剩余土石料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处置土石料行为:①经批准的项目,虽按照方案及其工程设计施工,并将剩余土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销售收入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土石料销售数量超出方案及其工程设计规定数量;②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销售收入虽全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但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③经批准的项目,剩余土石料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但销售收入未全额纳入本级政府财政账户、未实施“收支两条线”。
通过上述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土石料处置的通知进行分析,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通知要求剩余土石料必须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销售,这一举措有效遏制了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私自销售土石料的行为,避免了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和暗箱操作。对于砂石骨料行业而言,这有助于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砂石骨料交易的规范化和市场化。
2. 保障生态修复资金,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知强调销售所得收益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确保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这一规定确保了生态修复项目的资金来源稳定,为后续的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对于砂石骨料行业而言,这意味着在参与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时,需要更加注重项目的长期效益和可持续性,而非短期内的经济利益。
3. 明确违法违规界限,加强监管力度
通知详细列出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情形,包括未履行立项程序、超出批准范围采挖、擅自处置剩余土石料等,这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对于砂石骨料行业来说,这要求企业在参与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同时,也提醒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升技术水平
随着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要求的不断提高,砂石骨料行业也需要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提升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一方面,企业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砂石骨料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流程,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效运行。
5. 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绿色发展
通知鼓励将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土石料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这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节约。对于砂石骨料行业而言,这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注重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减少浪费和污染。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式,推动砂石骨料行业的绿色发展。
综上所述,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土石料处置的通知,对于砂石骨料买卖交易行业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生态修复资金、加强监管力度、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以及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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